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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君龙新消法能否让明星代言降温_[新闻new]

发布时间:2021-09-10 18:28:29 阅读: 来源:磁卡厂家

林君龙:新“消法”能否让明星代言降温?_

}  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修改前,通过虚假广告推销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的,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仅规定了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。此法修改后,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增加了个人,即包括代言广告的明星。(3月12日光明网)  现如今,打开电视各式各样的广告应接不暇,可谓琳琅满目。不得不承认,这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结果,让消费品市场越来越繁荣,也让广大消费者购物的选择更加多样化。但在这些眼花缭乱的广告中,也有一些推销商品和服务的广告是虚假的,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要么是劣质的,要么是虚假的,给一些慕名而去购买的消费者造成了经济甚至是身体健康上的损失。《消法》虽然在消费者维权方面卯足了劲,但真正通过法律武器维护权益的消费者却得不偿失。巨大的维权费用及精力,让消费者苦不堪言。  可恨的是,一些明星为了所谓的高价“代言费”根本不会顾忌自己所代言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属实,只要厂家愿意给钱,就心甘情愿配合广告拍摄和宣传,甚至还发动自己的粉丝去倾力购买。而厂家为了拉拢大明星也不惜重金广告费,只要是把自己产品和服务推销出去,有消费者购买,有大笔的利润可赚取,就连起码的商业良知和道德品质都可以丢在一边不顾。一旦花重金推销的产品和服务出现问题,要么是花点钱私聊,要么是通过“关系”捂盖子,想要对代言明星进行处罚却因为没有明文规定而不得不作罢。总之,受损的永远是消费者。  厂家看重大明星,无疑是看重其背后所蕴藏的消费市场潜力,以及他/她所能带来的巨大购买力。而明星在金钱面前似乎丧失了抵御能力,根本不会考虑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性。产品出问题了,只要换个品牌、换个包装、换个明星来代言,照样可以鱼目混珠。这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巨大的阻力。可喜的是,新《消法》已经明确规定:“个人也是虚假广告发布的主体,涉及到消费者健康安全的产品,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。如果企业破产,拿代言费的名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”这样看来,明星在代言产品和服务之前还得有所思才行。倘若只是在乎那点代言费,那么一旦产品或服务出问题了,自己不但名誉受损,经济利益也会受损。  当然,仅仅是要名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远远不够。笔者以为,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,更应该有高度的社会公德意识和责任,在代言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也应该多渠道了解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性,否则就不配拥有那么多“粉丝”。反过来说,如果明星涉嫌代言虚假产品或服务,《消法》应该明确其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有多大。比如,某明星代言某产品的代言广告费为100万元,一旦该产品涉嫌虚假广告,需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,那该明星的连带赔偿应该要超过100万元,要让其付出的代价超过所得的经济利益,否则,就达不到惩治的效果。也可以由消协出面,对明星代言建立一个数据库,专门收集涉嫌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,打入黑名单,若多次出现该明星,可以对其进行“封杀”,也可从重处罚,让其反思反思。  治病是为救人,细化明星代言规则是为了防止明星无所顾忌地代言虚假广告,这既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,也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。但愿,新《消法》能够进一步对明星代言做出规范,也给愈演愈烈的明星代言降降温。厂家也应该多把精力用在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上,而不是用在如何请大明星来代言上。  稿源:荆楚网  作者:林君龙 (本文来源:荆楚网 编辑:徐芳) 关键词:明星;代言;消费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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